装修之路虽漫长,商家长期拖延也需赔偿

  2016年10月11日,邵某某与江阴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,约定:江阴某公司为邵某某进行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的安装,智能系统总造价为15万元,工程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。邵某某签约后已分两次付定金10万元给夏某某的个人账户上,但江阴某公司的工期一拖再拖,也不来施工,直至2018年6月也未完工。邵某某无奈只能租房居住。邵某某与江阴某公司、夏某某多次沟通,让后者退还其所付的款项,但后者一直不予理会。邵某某认为江阴某公司延迟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,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,江阴某公司应返还其已付的10万元,同时按合同总价15万元的20%计算定金3万元,根据江阴某公司公司在2017年7月17日所承诺的双倍返还定金,要求江阴某公司双倍返还6万元。夏某某系江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,江阴某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在银行账上,故要求夏某某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审判结果

法院判决,一、邵某某与江阴某公司签订的智能家居安装合同予以解除;二、江阴某公司、夏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邵某某工程款10万元,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,合计16万元。

裁判说理

邵某某与江阴某公司签订的智能家居安装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三)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;……。第九十七条规定: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、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
本案中,江阴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,经邵某某催促,多次拖延施工工期,在其承诺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,故邵某某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江阴某公司、夏某某在智能控制系统清单中认可其已收10万元系定金,并承诺若8月份工期不结束将双倍返还,现邵某某要求江阴某公司返还10万元,并自动调整定金金额为3万元,要求江阴某公司双倍返还6万元,该主张合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

夏某某庭审中表示愿同江阴某公司一共承担责任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法院予以确认。江阴某公司、夏某某提出已完成了80%的工程量、工程未按期完成系因邵某某自身装修工程影响等抗辩意见,但未举证加以证明,根据装饰公司的告知函其装修工程已于2017年7月15日结束,江阴某公司自身也先后对工期进行过两次承诺,其中并未约定要以邵某某的家装或家电安装为先置条件,故上述抗辩依据不足,法院不予采信。

法官评析

智能家居安装合同应归类为承揽合同的一种,商家在合同解除后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工程款,并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。

装修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利益要注重保护,在商家未能完成相应的安装过程时,消费者可以行使自身的解除权,对与商家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除,避免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,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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