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包头市昆区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。据了解,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均租赁某小区同一楼层房屋用于经营。被告在装修房屋时,将公用的四楼通道向北侧进行移动改造,并增加了间隔门。原告王某认为陈某均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。
昆区法院民四庭受理该案后,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即前往涉案小区实地拍摄了照片,并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。当时由于双方争议较大,僵持不下,无法达成调解。开庭后,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承办人多次向双方释明,并邀请社区工作人员给被告做工作,最终被告同意恢复原状。
昆区法院法官表示,装修必须要知法、守法,对于管道、排气道等公共设施,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拆除。否则,违反了国家法律,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,白白浪费时间、精力和财力。楼房属于不动产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